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日期:2020-01-15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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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从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出发,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制

2019年,高新区(白碱滩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区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细则》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进一步细化了工作任务,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严格落实区政府门户网站三级审核及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公开的信息严格经过网站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部门领导三级审核。二是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持续推动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一是做好卫生健康工作信息公开。在区政府综合信息网公开全民体检、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各类工作信息32条。二是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处罚项目的公示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范性文件

1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

+1

41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6

+25

5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14

+39

19

行政强制

1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

2

14.7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导致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了解不够,特别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应该公开不掌握,可能存在应公开未公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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