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实践)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提高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质量和示范引导作用,强化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2〕59号)、《关于修订克拉玛依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克人社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白碱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管理的创业服务平台。基地以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重点面向各类重点群体,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通过整合政策、服务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链,培育和促进初创实体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分类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范围:
根据服务规模、服务类别的不同,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区级创业孵化实践基地。
(一)创业孵化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意向创业实体提供技术创新、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全链条“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基地,以集成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打造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二)创业孵化实践基地。经区人社局认定,由各街道为加强“家门口”创业服务,促进辖区居民“家门口”就业创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管理,为意向创业者和创业实体提供政策落实、创业指导等基础性服务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质要求。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是依法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三年(含)以上,近三年内无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被诉标的的金额较大(五万元以上)或者被诉金额较小但超过3件等未了结法律和经济纠纷。
(二)场地要求。在白碱滩区范围内拥有产权清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固定创业孵化场所,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场地具备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团队或创业实体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的优惠场地。
(三)制度要求。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具备健全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财务管理、日常运作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规范的报表制度,能配合做好各项数据统计并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四)人员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服务水平。创业孵化基地配备从事创业孵化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建立创业导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4名。
(五)服务要求。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各行业资源或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在孵对象提供创业指导、技术创新和产品中试研发、融资对接、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法律维权等基本服务。定期组织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资源对接等活动,促进创业资源交流共享。
(六)孵化成效。在孵创业团队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8个,其中注册成立时间三年内的初创期创业实体数量不得少于4个,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总数(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20人。
第五条 创业孵化实践基地的认定条件在前条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标准如下:
(一)创业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聘任专(兼)职
创业导师不少于1名;
(三)在孵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数量不少于4个;
(四)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孵化对象
第六条 孵化对象为创业人员拟创办或已创办的各类创业实体,优先扶持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实体。
第七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入驻孵化基地的初创期企业成立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营业额以及吸纳就业能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成长性。
第八条 孵化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创业实体在孵化基地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应用(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园区类型的创业实体,或经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评估确需延长孵化期的项目,可申请延长孵化期一年,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创业孵化实践基地无以上孵化期限要求。
第四章 认定和变更程序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开展基地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1.《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变更)申请表》或《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实践基地认定(变更)申请表》;
2. 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孵化场地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需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创业孵化实践基地还需提供街镇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4. 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及创业导师聘任协议或证明材料;
5. 创业孵化(实践)基地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体系、在孵创业实体清单及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等);
6. 在孵创业团队和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或项目计划书)、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复印件;
7. 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含姓名、社保缴费、合同期限等信息);
8. 区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运营管理机构公章。
(二)审核评定。区人社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通过查验资料、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定。
(三)审议公示。对通过审核评定的申报对象,区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认定为“白碱滩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白碱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认定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人社局认定其为“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其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孵化基地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场地面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场地权属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区人社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两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入驻企业相关信息。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社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区人社局不定期对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且对认定满1个自然年的孵化基地开展年度评估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业政策落实、服务模式创新、创业氛围营造、创业成果转化、内部规范管理(制度执行、台账记录、信息报送、资金使用等)、安全生产等方面。
年度评估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含)至85分(不含))、不合格(60分以下)。区人社局将考核等级作为划拨扶持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当年奖补政策,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考核优秀的区级孵化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享受下列奖补扶持政策,奖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由区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一)创业孵化评估奖励。每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或新增入孵1家初创期创业实体,持续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运营管理机构4000元奖励。单个基地每年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孵创业实体整体带动就业人数稳定在20人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基地每年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孵化实践基地不享受此项补贴。
(三)基地考核奖励。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孵化基地,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6万元奖补;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孵化基地,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3万元奖补。创业孵化实践基地不享受此项补贴。
第十五条 发放的奖补资金按照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使用,应当用于场地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孵化基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孵化服务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人社局提交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区财政局负责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保障,根据区人社局的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后续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自获得更高级别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区级各项奖补资金。
第七章 基地退出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撤销其“白碱滩区级创业孵化(实践)基地”称号,收回标牌,终止相关扶持政策,并视情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一)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或变更备案的;
(二)认定为区级孵化基地满一年,未实际开展创业孵化业务,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创业相关服务工作的;
(三)孵化基地功能丧失,性质发生根本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孵化的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运营管理机构隐瞒其孵化的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申请认定、考核评估或申领奖补资金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瞒报数据、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
(七)运营管理机构主动申请放弃称号的。
被撤销称号的孵化基地,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基地与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基地同步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相应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白人高〔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1.白碱滩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变更)申请表
(审核领导:石洋 网站审核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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