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三、申请条件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四、办理材料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五、办理地点
克拉玛依市政府二号办公楼2-11室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
七、联系电话
0990-6232231
八、办理流程
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市知识产权局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案件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