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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碱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制度

日期: 2024-08-06 17:19 来源:白碱滩区人社局 访问量: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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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碱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碱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制度

白碱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和要求,不断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度,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行政调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解范围

第三条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生的纠纷。职工对企业给予的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我局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

第四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纠纷。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职工对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我局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

第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我局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行政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

(二)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要做好记录。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由相关部门单位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复杂纠纷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制作纠纷调解案卷。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要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各类工作台账,统一由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进行时,应当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行政调解一般由1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

(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其他约定事项。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第四章 隐私保护原则

第十六条  参与行政调解各方在处理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隐私保护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参与调解过程;‌

(二)合法合理原则:‌调解活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调解过程中不得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应在独立的保密空间进行,‌调解过程、‌信息、‌资料等应当保密,‌确保各方的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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