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白碱滩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为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业调解,是指行业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业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行业调解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行业调解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业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各单位、各科室、行业调解工作。
第五条 行业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业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业调解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业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行业调解的范围:
(一)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业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业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业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业调解的行业类纠纷。
第八条 行业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业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业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业调解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申请调解的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业调解。
(二)受理。行业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业调解申请,报行业调解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业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业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业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业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业调解科室,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科室。
(三)调查。负责调解的科室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
1.负责调解的科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业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业调解书。行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业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业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业调解员宣告行业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调解。
(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业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业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科室负责人决定;科室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行业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组织行业调解;一般争议纠纷,由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业调解。
第十四条 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行业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碱滩区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