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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4-14 18:00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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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是否具有行政
检查主体资格
区商务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克拉玛依益佳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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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二手车销售企业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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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外贸企业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三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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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二○○六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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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对促销内容的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特定零售经销商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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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   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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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检查机构),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检查对象)遵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商务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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