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开】克拉玛依市教育资助政策和优待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农村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受助对象:全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
受助内容:减免保教费、伙食费、读本费、采暖费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生年均2800元,主要包括: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幼儿园采暖费120元。
资金分担: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年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幼儿园读本费年生均130元由自治区全额承担;伙食费、保教费、采暖费等年生均2670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承担年生均916元,1754元为各区财政承担。
(二)克拉玛依市本地学前三年免费政策。
实施范围:全市公办、民办(含公建企办)幼儿园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享受范围:凡在克拉玛依市接受学前教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以上的所有在籍、在园幼儿。非本市户籍幼儿父母一方在本地区居住且连续缴纳本市社保及城镇医疗保险2年(幼儿)以上均可享受学前免费教育。
免费项目:保育费、伙食费和读本费。
1.保育费:按450元/生/月标准免费,全年按9个月计算。部分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在享受相应经费补助后收取差额费用。民办幼儿园按照物价局备案标准收费。
2.伙食费:按照11元/生/天(一学年以9个月计算,一个月以21天计算),统一为三餐一点。
3.读本费:读本费90元/生/年。
免费金额:三项合计6219元/生/年。
资金分担:所需资金全额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经过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多年来努力,到2008年我国已全面实现了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2019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资助政策全面实施,简称“两免一补”。
1.免费提供教科书
自治区标准:小学105元/生/年(另一年级有14元新华字典)、初中180元/生/年。
2.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小学144元/生/年,初中196元/生/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寄宿生、非寄宿生和随班就读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
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250元/生/年
初中1500元/生/年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625元/生/年
初中750元/生/年
特殊教育或随班就读学生:1750元/生/年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标准:为区内初中班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
5.新疆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标准向办班学校拨付经常性费用,专项用于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学习、生活、保险以及按规定探亲的交通费等补助。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用于内初班学生医疗救助。
(以下为本市本级财政的其他教育惠民红利)
6.义务教育段学生饮用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从2009年起,实行财政资助政策,大力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我市实行财政资助的范围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所需费用按照学校管理归属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资助标准:1袋奶/生/天,一个月补23.7元/生/箱,全年9个月,共计资助213.3元/生/年,义务教育9年里受助合计1919.7元/生。
7.免费乘坐公交车:
全市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均享受免费乘公交车政策,按照4元/生/天,全年300天计算,合计资助1200元/生/年,15年可受到资助18000元/生。
8.社会资助:
“贵州茅台 筑梦未来”每生每年500元,连续资助至毕业,每年30人。条件是:经济困难、品学兼优。
个别学校“爱心妈妈”资助,每人1000元。条件是:经济困难、品学兼优。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政策简介:2010年全国正式实施,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范围:全市范围内注册学籍并实施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不在范围内。
3.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可以分为2-3档。克拉玛依市依据贫困程度分1600元、2600、3000元三个档次。
4.发放时间:每学期中后期打入学生个人资助卡。
(二)国家免学杂费
1.政策简介: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市)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2.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3.受助标准: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三)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资助政策。
1.政策简介: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自治区本级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费100万元;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拨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在此基础上,各办班城市还有新增的补贴标准。
2.资助标准:10700元/生/年,三年合计32100元/生。
(以下为本市本级财政的其他教育惠民红利)
(四)克拉玛依市普通高中免费政策。
资助范围:自2017年9月起,在我市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全国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三年在校应届学生均可资助。
①免学费
资助标准:1200元/生/年。
②免教材费
资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免费教科书科目表
提供的书目,为670元/生/年。
小计:1870元/生/年。
(五)全市学生均享受免费乘公交车政策。
按照4元/生/天,全年300天计算,合计受惠1200元/生/年。
(以下为有名额或条件限制的国家教育惠民政策)
(六)春蕾计划。
由自治区妇联牵头,对2021级新入学应届全市36名家庭贫困女童实施资助(7年一次)。
资助标准:三年一次性4000元。连续7年直至高校持续资助。
(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1.资助范围: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2.资助标准:疆内高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疆外高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3.发放时间: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打入本人资助卡中。
(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资助原建档立卡的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九)我市其他社会资助。
1.“金徽酒业公益金”: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针对高三特别困难学生,每年20人。
2.地方商会:每生每年2000元,数量不定。主要针对高三困难学生。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范围:涉农专业全部享受,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可申请享受助学金。第三年顶岗实习另有报酬。
2.资助标准: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国家免学费补助
1.资助范围:全地区所有中职学校在校生。
2.补助标准:人均2000元/生/年,三年累计受助金额约6000元/生。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自治区免住宿费和教材费。
1.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资助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2.资助标准: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四)克拉玛依市中、高等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学费资助(慈善总会)。
1.政策介绍: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享有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1.4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含残疾学生、孤儿);生活困难见义勇为家庭子女;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大、中专贫困学生未在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按照实际学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生/年。
(以下为内地新疆中职班资助政策)
(五)内地新疆高中(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1.资助范围:内地新疆高中(中职)班的所有学生。
2.资助标准:8000元/生/年,三年受助金额达24000元/生。
五、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在本专科教育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国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专科为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区(自治区,下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生范围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30.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2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代偿),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六)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2021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学生两种形式都可办理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2021年9月,金额调高至本专科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政策。从2017年开始,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奖励资助10000名学生。(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重复享受)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九)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从2011年开始,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所有预科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
(十)绿色通道政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六、研究生教育阶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全国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四)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奖励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0%,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生为每生每年1万元。
(五)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自治区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40%给予支持。
七、高校专项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四)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为1000到12000之间的整数,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2021年9月修改扩大到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5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六)提前还款。学生在每年1-12月份均可进行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还款方法有两种:
1.支付宝还款
学生于当月20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相应的还款账户。银行于每月21日进行扣款。若使用支付宝还款,支付宝在提前还款扣款日从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
2.POS刷卡还款
学生或家长带上借款合同,持银行卡来县资助中心通过pos机刷卡还款,还款的金额必须充足并在一张卡上。
学生可登录在线系统查询提前还款结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
(七)逾期还款。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即逾期还款。逾期还款将影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诚信记录。
每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系统将自动计算逾期学生的本息及罚息,逾期还款学生可登录学生系统查询当月应还本息(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当月20日的罚息),银行于每月20日(除11月外)自动扣收逾期本息,请逾期学生及时将应还本息存入对应还款账户中,以免产生更多的罚息。
八、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有保障
切实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目前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1000元,城市学前(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600元,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承担。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为保障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并纳入年度预算。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
同时,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状况、办学成本、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城市学前教育(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各区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九、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政策
控辍保学政策: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城市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目标,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残疾人入学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工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个别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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