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70周年,根据《关于克拉玛依市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70周年老年人优待工作方案》,感恩老一辈石油人的贡献,现面向全区征集符合条件、可为8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机构服务对象
具有克拉玛依户籍且在我区居住,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即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申请机构服务期限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1日
三、申请机构服务标准及内容
(一)标准:
1.政府为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补贴1000元用于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或用于入住养老机构一次性减免1000元床位费或伙食费,累计1000元以内的服务费由民政部门支付,超出1000元的部分老年人自付。
2.申请机构每项服务价格标准按照《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清单》执行,见附件1。
(二)内容:
1.居家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由养老护理员或相关职业人员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助浴、个人卫生清理服务;
(2)健康管理服务:由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3)家政服务:由家政服务人员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室和物具清洁服务;
(4)精神慰藉服务:由养老护理员、社工或相关职业人员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精神支持、心理疏导服务。
2.养老机构服务
入住养老机构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床位补贴或伙食费补贴。
四、补贴规则
(一)优待实施:申请通过的商家绑定智慧养老服务系统,老年人通过智慧养老服务系统“点单”即可享受服务,机构“接单”进行服务,产生的费用由系统按服务收费标准直接扣除。(智慧养老服务系统申请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绑定)
(二)费用核销:各类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民政局对每季度服务机构的服务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财政局,由财政局进行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估。
五、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范围及流程
(一)申请机构范围:
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医疗机构等。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家政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专业服务资质的家政服务公司或家政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医疗机构等不得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二)流程如下:
1.申请时间: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2日。
2.申请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9月2日,申请资料提交地址白碱滩区民政局305办公室。
3.提交资料和审核内容包括:
(1)白碱滩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如有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服务场所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符合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康复理疗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7)机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9)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10)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审核时间:2025年9月2日-2025年9月5日。
4.公示。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优待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会告知其理由。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12日。
5.签订协议。白碱滩区民政局与纳入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三)申请机构类型与资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白碱滩区民政局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
(1)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3)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4)家政服务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家政保洁服务的法人机构。
2.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经营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配备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家政服务员等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养老、家政和医疗康复服务政策规定及规范要求;
(4)具有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或康复理疗服务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清单》项目和价格,见附件1。;
(6)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原则上养老护理员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
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机构义务
(一)服务机构通过智慧养老服务系统接收服务订单,并应当核验老年人的有效身份凭证,按照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服务内容,并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无服务记录的费用,优待资金不予支付。
(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三)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服务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价格具有公允性,同行同业比价具有经济性优势。
(四)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收费,或者收费价格高于公示价格,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清单范围以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实行不公平、歧视性高价。
(五)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价格、工作量等监测工作。应当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宣传和培训。
(六)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应由财政资金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与白碱滩区民政局按规定结算;应由老年人个人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直接与老年人按规定结算。
(七)异地居住、出国(境)或者死亡的,服务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该人员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向白碱滩区民政局报备。
(八)发现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公开通报;
2.约谈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3.暂停或中止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4.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资金;
5.追回已支付的违规资金;
6.要求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7.终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九)服务机构违反定点协议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追回资金损失基础上根据违约情形轻重,要求服务机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违规费用的10%—30%。
(十)服务机构名称、等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性质和类别、核定床位数(护理床位)、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民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机构重新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终止协议,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
(十一)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白碱滩区民政局将解除协议:
1.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服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注销、被吊销、年检不合格、过期失效等,或者营业执照变更后经营范围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3.因买卖、转让、重组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协议履行;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管理资质或资格;
6.12个月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或者中止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
7.以虚假宣传、利益诱导等手段进行服务促销且情节恶劣;
8.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民政、财政或审计等部门通报;
9.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费用结算;
10.诱导、协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费用结算;
11.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一致;
12.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条款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十二)服务机构自愿中止、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白碱滩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将终止、解除协议的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白碱滩区民政局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协调解决监管难点问题。
八、联系方式
白碱滩区民政局
联系人:西仁阿依·吾提库尔
电话:15299995704
地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亭坡路6号老十四中院内C区机关5号楼305办公室
附件1.白碱滩区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清单
附件2.白碱滩区老年人优待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3.白碱滩区老年人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人员花名册
附件4.白碱滩区老年人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受理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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