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碱滩租区公共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克房发〔2012〕1号)、《克拉玛依市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若干规定》(克房发〔2012〕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下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一)白碱滩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从异地来白碱滩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简称异地干部职工)
(三)白碱滩区新就业人员;
(四)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白碱滩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国有资产运营单位实施。
各街道、社区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员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入住等情况的日常走访了解。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公安部门等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在区住建局的统筹下共同做好租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公租房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标准;
(三)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第五条 异地干部职工、白碱滩区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三)在白碱滩区无住房。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白碱滩区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
(二)在白碱滩区连续居住满2年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三)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标准;
(四)在白碱滩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收入规定限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0.8元/平米/月;
(二)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干部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5元/平米/月(不含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九条 由于计划保障对象达不到预期,造成公租房滞租的,可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暂按6元/平米/月的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三章 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白碱滩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三)依据申请条件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一)申请家庭推选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居住证明登记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白碱滩区公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证件,社区居委会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核查后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过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信息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第十二条 核查
(一)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对申请家庭的核查,对需要民政局核查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区住建局进行审核。
(二)对白碱滩区党政机关以外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材料,由街道复审后上报至区住建局进行审核。
(三)异地干部职工、白碱滩区党政机关新就业人员、白碱滩区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职工,由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
(四)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出租的由该机构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审核
区住建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分配。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九)凡有违法乱纪违反公共秩序行为。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未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以租赁合同期满时限为准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完成退租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区住建局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一)区住建局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保障档案。每季度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对租赁家庭情况进行抽查。
(二)区民政局每半年对租住人员进行一次经济核查,核查人员名单由区住建局提供。
(三)各社区协助区住建局开展租金的收缴、欠费的追缴等工作,定期对租赁家庭的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变化情况及时报区住建局。
第二十条 享有现行保障性住房类房屋家庭成员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自原合同签订时间满1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9年5月31日。原《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白(高)住建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碱滩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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